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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级

发布机构 山西省文化厅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文  号 晋文发〔2014〕50号 主 题 词 文艺院团 意见
名  称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文发〔201450

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省大部分文艺院团已转企改制,但是,我省演艺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多数转制院团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盈利能力弱,转制后面临巨大的生存发展压力。为支持转制院团发展壮大,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文化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政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转制院团土地使用政策

转制院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根据需要须变更为企业用地时,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转制院团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免征土地出让金。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继续执行国办发〔2008114号和晋政办发〔200983号文件中对转制院团的财政支持政策,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中央规定再延长五年(截止2018年)。要将转制院团纳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他相关的专项资金和基金,也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转制院团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向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活动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三、鼓励和支持院团参与公益演出

认真落实中央九部委关于财政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省级重点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方案(试行)》,鼓励转制院团按《方案》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获得公益演出奖励和补贴。市县两级要完善或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为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演出服务、获取演出奖励和补贴提供财政支持。

四、加大演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加快落实中央和省转制院团“一址”、“一场”建设的有关规定,通过新建或置换、改造现有闲置建筑等方式,逐步解决国有转制院团的排练、演出场所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的文化需要,为转制院团剧场和排练场所建设提供划拨用地,市县两级应利用城市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积极支持解决国有转制院团排练场所不足问题。省直转制院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排练场所不足问题,省有关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基建投资,可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中小剧场,鼓励发展多层次、多业态的演出场所,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格局。

五、为无排练、演出场所院团提供补贴

 

落实中央九部委关于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为各转制院团解决演出场所问题的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加快步伐,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部署,对目前尚无排练场所和演出剧场的转制院团,可采取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转制院团解决在目前排练演出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支持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剧场实行连锁经营,降低演出剧场的流通成本,拓宽流通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转制院团特别是省、市骨干演艺企业以投资、联合、委托经营等方式积极参与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七、进一步规范转制院团的转企改制

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完成清产核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规定动作和各项任务,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转制院团一步到位实行股份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八、不断提升转制院团的自身竞争力

进一步推动国有文艺院团由转企向改制深化,不断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合理配置企业生产要素,不断提高转制院团的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强化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九、推动演艺产业结构趋向合理

把转企改制与兼并重组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演艺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鼓励转制院团通过股权投资、资源互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对改革到位、成长性好的转制院团,要加强指导、重点培育、大力扶持,使其成为引领演艺行业的骨干企业,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其上市融资。根据我省艺术资源分布状况,着力支持中小院团走精、专、特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地域特色和发展优势明显的演艺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包括转制院团在内的中小演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依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转制院团发展。

十、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转制院团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方便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允许转制院团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它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激励优惠政策,吸引各类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尤其是重大文化项目的开发和经营。鼓励成立演艺业发展基金,支持演艺业发展与创新。市县两级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艺术发展基金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对转制院团及其战略性、先导性演艺项目进行投资,积极推动演艺投资多元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演艺业保险市场。

十二、积极发展中介组织

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演艺产业要素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演艺联盟建设,整合文艺表演公司、演出剧场、演艺经纪机构,打造全省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资源与市场高效对接的大型演艺联盟企业,带动演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演艺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促进资本、著作权、人力资源等要素的规范流动与合理配置。推动建立演艺企业测评体系,推进演艺市场主体评价。鼓励演艺企业、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设立演艺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对伤残、生活困难演艺人员进行救助。

十三、加强转制院团人才队伍建设

将转制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宣传文化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要向转制院团倾斜。推荐转制院团的优秀艺术人才进入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转制院团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演艺人才待遇政策,要在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积极的财政支持,在尖子人才的身份待遇上给予保障性的照顾。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予以保障。

十四、加强转制院团党组织建设

转制院团要根据转制后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和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

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本实施意见各相关实施部门,尽快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级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k ����h����新的体育、旅游、文博、工美四大文化企业集团。继续保持出口信用保险财政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和保单融资贴息等手段,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风险保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

 

  支持中小文化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境外所做的相关广告宣传、参加国际或区域的各类境外展览展示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及公共布展经费、应邀在境外进行的考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按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文化企业建立服务出口研发平台,对服务外包文化企业录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员工、开展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给予定额培训资助,对文化企业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进行的国际性认证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全省中小创业基地积极吸纳高端人才创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

  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研究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后的影响与对策。鼓励挖掘、整理、保护、提升山西地域传统建筑和品类的设计能力,培育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积极推进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引进战略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制订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目录》和扶持标准,支持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企业跨国境经营,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贸易展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我省企业赴境外参加的国际性文化贸易展会的摊位费、广告宣传费、人员交通费等给予一定资助,对于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取得的国际资格认证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密切与口岸、海关的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便捷通关措施,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四)培育市场需求。加强全民文化艺术教育,提高人文素养,推动转变消费观念,激发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居民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消费规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对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的采购力度。推动成立山西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打造文化产业、广告、设计等展会,促进产品和服务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许可范围内,根据自身特点建设区域性和行业性交易市场。在商贸流通业改造升级中,运用创意和设计促进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等发展。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店面装饰、产品陈列、商品包装和市场营销上突出创意和设计,更加注重节能环保,顺应消费者需求。支持企业利用我省丰富的文物资源,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深度挖掘和多层次多角度的探讨研究,提炼与山西精神相匹配的文化元素,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阐释。鼓励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加强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的融合。以打造时尚品牌、提高质量为重点,推动生活日用品、礼仪休闲用品、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数字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文化衍生消费品向创新创造转变,增加衍生品的文化内涵和附加值。

  (五)引导集约发展。依托现有各类文化、创意和设计园区基地,加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强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园区基地提高效益、发挥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明确发展重点,科学规划建设融合发展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与合作平台,加强产业集群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组织实施基础性、引导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发展后劲。

  (六)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设立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加强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使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动适合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创业和设计服务企业利用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股权基金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以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及其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拓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小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为重点,开发创新型文化保险产品并提供多样化服务。按照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八)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在全省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年检改年报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帮助企业在改制组建企业集团中,把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和企业有形资产的重组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三、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鼓励创意和设计的良好氛围。重视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产业统计、核算和分析。加快发展和规范相关行业协(商、学)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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