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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级

发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文  号 晋政办发[2009]94号 主 题 词 山西 文化产业 示范基地 评选 命名
名  称

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活力,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根据文化部评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文化、发展改革委、财政、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文物等部门组成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省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省评审办设在山西省文化厅。
    第三条  凡山西省行政区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五条 示范基地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包括:演出业、影视业、文化娱乐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旅的协调统一。
    2.在提升我省传统。文化产:业品质、培育新型文化产业支柱、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亵化产业冲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
    3.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生产的袭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服务群众,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税收、就业等方面贡献显著。
    4.具有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较快发展速度。
    5.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直所属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评审办申报。
    第九条  超出本办珐第六条规定范围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们申报示范基地,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效益情况;
    3.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
    4.单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7.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省评审办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和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评审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初选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对入选示范基地正式命名、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评审办负责对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示范基地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对示范基地巡检一次。
    第十八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管理规范、服务周到、集聚效应、示范作用突出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报告上一年单位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提供的文化服务或其他的组织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单位发展情况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评审办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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