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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17日
文  号 主 题 词 文化 文艺 评奖 评审 监督 2011
名  称

驻文化部监察局参与文化部文艺评奖评审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文化部党组关于驻部监察局参与文化部大型业务活动监督,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服务的指示精神,保证文化部文艺评奖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驻部监察局工作人员参与监督工作行为,根据《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部文艺评奖评审活动是指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的文化艺术评奖、评审、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是指对文化部文艺评奖评审活动程序制定及运作过程跟踪查看并督促实施的参与行为。 
  第四条 参与文化部文艺评奖评审活动监督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不干涉业务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 驻部监察局根据文化部当年文艺评奖评审活动计划安排,商有关司局后,确定参与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监督主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制定和执行评奖评审办法、比赛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监督执行规定程序的情况; 
  (二)受理与主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检举控告; 
  (三)协调处理其他有碍文艺评奖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监督程序: 
  (一)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活动的要求,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及评奖评审办法、比赛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监督; 
  (二)监督人员应参加主办单位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监督人员应现场查验评奖评审活动的投票计分情况,并签署监督意见; 
  (四)监督人员在评奖评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谦虚谨慎,清正廉洁。 
  第九条 主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人员应予以提醒、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未严格执行评奖评审办法、比赛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三)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有碍文艺评奖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有碍文艺评奖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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