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产业司 | 发文日期 | 2014年06月17日 |
文 号 | 文产函〔2004〕2436号 | 主 题 词 | 公有制 经济发展 文化产业 2004 |
名 称 |
文化部关于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文产发[2004]35号),其中第二条所列行业范围中的影视业和图书报刊业,主要是指文化系统内的此类业务,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在行业上由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分别归口管理。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请按照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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