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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文  号 主 题 词 出版物 连锁 中外合资 2003
名  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自2004年1月1日至4月20日,我署将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成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此次年检)。现将年检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年检方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此表内容需填报到我署指定的网站,填报符合网站要求的,网站会自动生成回执),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从网上下载的回执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网站回执于2004年3月1日前报送我署。
  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
  (三)我署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来的年检材料后,于2004年4月20日前审核批复完毕。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我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换证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
  三、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我署指定的网站填报信息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署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四)《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发后,凡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调整,在2005年年检时符合新规定的条件。
  四、关于网站
  我署已委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开发建立全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该网站于12月底正式运行,网址为:www.CNEMPP.gov.cn.凡参加2004年度年检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含区域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向此网站填报数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网址通知到上述出版物发行单位,并在审核所负责单位的年检材料时,应上网确认是否已将数据填报网站。有关网上填报操作要求,请上网查询。
  年检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我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店填写的《年检登记表》复印件寄至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以便将数据录入网站,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网站信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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