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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文  号 文教科发[2000]50号 主 题 词 社会 艺术 水平 考级 2000
名  称

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业余艺术教育逐步得到普及和发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象也随之自发产生。现阶段,蓬勃发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作为一种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社会艺术教育现象,已成为专业艺术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对业余学习艺术者的水平通过考试形式进行鉴定和指导的行为。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应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素质教育服务。
  随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考级工作多头介入,各类考级泛滥,良莠不齐;由于没有明确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多家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规范,给管理工作造成较大难度;有些地区将考级结果与升学挂钩,片面强调了考级的功利目的。考级工作的混乱状况亟待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为了使考级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考级工作的现状,现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文化部宏观管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教育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已经参与或组织考级的应立即退出、停止。
  准确定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不得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升学考试挂钩,也不得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结果作为认定特长生的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必须坚持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动员和组织本校学生参加艺术水平考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在中、小学校内进行。
  二、针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将首先对现阶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进行清理整顿,为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打好基础。
  自本意见下达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的考级单位。目前已开展考级的单位,不得增设新的考点,并根据本原则意见的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待有关管理办法发布后,主管部门将对考级单位重新进行审批。目前国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在中国大陆(内地)开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一律暂停,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文化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决策机构,其常设机构为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文化部将按“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通过论证,尽快制订发布《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逐步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规范化。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管理规章重新对考级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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